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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,我蠻喜歡跑圖書館去看一些書籍
透過每次閱讀可以學到「新」的東西,不論是為了休閒娛樂或是為了增廣知識。
所謂「新」的東西,一是讀者原本就不知道的東西;或者可能是讀者相當熟悉的內容,但經過進一步思考,
如作者要表達什麼?我同意作者看法嗎?讀出了文章的意思之後,再加以思辯,重整已知的知識,成為了一種「新」的知識。
連續自殺事件這本我是在這個月去圖書館看到的好書
書的內容淺顯易懂,而且很適合個年齡層的讀者擁有
只要有一本好書,我可以待在圖書館一個下午也可以
像是這本書,當從書名其實可以一窺作者本身寫作的經歷
這一本連續自殺事件
看過後,衷心覺得好看!
我是很喜歡收藏書的人,所以記下書名就到博客來購買,畢竟用實際行動支持作者,作者下次也可以撰寫出更多更好書
如果對於這類型書籍喜歡的朋友們,推薦連續自殺事件給你們
希望幫助大家學得更多新知喔!
這本書的詳細介紹如下~參考一下吧
說明:
描述:
歷史教授亞倫.坎貝爾某日接獲來自蘇格蘭的消息,因親戚安格斯.坎貝爾自席拉城堡塔頂墜落身亡,於是受邀前往參加家族會議。安格斯墜樓前三天才簽下一份金額高達三千鎊的保險契約,並附上自殺條款:「如果保險人自殺死亡,受益人將得不到任何保險金。」安格斯的死是自殺還是他殺?死者前一晚使用的臥房經調查後顯示門鎖並未遭到破壞,唯一的出入口是那扇離地六十呎、無法攀爬出入的高窗。這是一個幾近密室的封閉空間,安格斯的死難道是傳言在古堡出沒的幽靈再起騷動所致?基甸.菲爾博士受好友柯林.坎貝爾,也就是安格斯的大弟,邀請至席拉城堡作客,並協助調查墜樓事件的真相。不信邪的柯林執意要重回塔樓現場過夜,以證明幽靈騷動純屬鄉野傳說。當菲爾博士推理出安格斯的死因時,塔樓下方地面正躺著另一具軀體……作者簡介約翰.狄克森.卡爾(John Dickson Carr)
是美國賓州聯合鎮人,父親是位律師。從高中時代起卡爾就為當地報紙寫些運動故事,也嘗試創作偵探小說和歷史冒險小說。1920年代末卡爾遠赴法國巴黎求學,他的第一本小說《夜行者》(It Walks By Night)在1929年出版。他曾經表示:「他們把我送去學校,希望將我教育成像我父親一樣的律師,但我只想寫偵探小說。我指的不是那種曠世鉅作之類的無聊東西,我的意思是我就是要寫偵探小說。」1931年他與一位英國女子結婚定居英國。在英國期間,卡爾除了創作推理小說外也活躍於廣播界。他為BBC編寫的推理廣播劇”Appointment with Fear”是二次大戰期間BBC非常受歡迎的招牌節目。美國軍方因而破例讓他免赴戰場,留在BBC服務盟國人民。1965年卡爾離開英國,移居南卡羅來納州格里維爾,在那裡定居直到1977年過世。譯者簡介王瑞徽
1958年11月12日生,基隆市人。淡江大學法國語文學系畢。曾任雜誌社編輯、廣告公司文案,現專職翻譯。
須知:
作者: 約翰.狄克森.卡爾
新功能介紹- 原文作者:John Dickson Carr
- 譯者:王瑞徽
- 出版社:臉譜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05/03/30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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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點新聞搶先報
58歲退伍少校陳進添,涉嫌在世大運19日開幕式時丟擲煙霧罐,陳男今(23)日至松山分局接受警方訊問時,辯稱沒丟煙霧罐,丟的是裝水的寶特瓶,但警方出示網友拍下的影片,並反覆勸導後,陳男終於點頭承認煙霧罐是他丟的,警方於晚間19時45分將他送到北檢複訊。
綜合媒體報導,陳男此次是受南台灣抗暴聯盟之邀,才北上參與抗議行動,並不隸屬於該聯盟。警方訊問時,他先辯稱丟的是裝水的寶特瓶,不是煙霧罐,但在看到網友拍下的影片後,加上警方反覆勸導,才坦承煙霧罐是他丟的;至於煙霧罐從哪買來的,陳男並沒有交代清楚,警方隨後將他送往北檢複訊。
值得注意的是,警方一度以為提供陳男丟煙霧罐影片的網友是反年改成員,不過事後確認是名台獨人士,該名網友當天碰巧在衝突現場,拍下陳男丟擲煙霧罐的身影。
其他新聞
▲小美懷了陳男的孩子,後來吃他買的墮胎藥,因此流產。(圖/達志/示意圖)
地方中心/高雄報導
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和朋友的就讀國中的女兒小美(化名)交往,讓對方懷孕,還要她吃墮胎藥導致流產。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判陳1年5月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陳男與小美的父母有生意往來,認識就讀小學3年級的她,等到她升上國一開始交往。小美國三那年,因月經沒來,被陳帶去婦產科檢查,確認懷孕5到6周。
據判決,陳男怕東窗事發,還謊稱是小美的舅舅,騙醫護人員說她的父母在美國。陳上網購買墮胎藥讓小美服用,使她流產後,再帶她前往該診所確認。
小美證稱,和陳男的第一次性行為發生在剛升國一,當時家中都沒有其他人在,「我和被告在客廳吃完飯後,就進到我和妹妹房間合意發生性交行為。」她表示,國一開始和被告交往,高三時認識新男友,在此之前,只有和被告一人發生過關係。
▼小美和陳男發生關係,因月經沒來才發現懷孕。(圖/示意照/翻攝pakutaso.com)
小美向法官說,她和被告發生很多次性行為,5年來除寒假期間,她都待在家裡,「他不會來找我外,只要一見面幾乎就會發生性行為,除生理期外,大約2至3天會發生一次性交行為,時間都在我下課後,地點大部分在被告銀色自用小客車上。」(被告這部分獲判無罪)
陳男辯稱,等小美滿16歲後才成為男女朋友,並發生性行為,於此之前沒有;因接受對方拜託,才帶她去婦產科,並非他導致她懷孕。陳說,曾看過小美手機內有與其他男子的曖昧、色情簡訊,並未拿藥物讓她服用墮胎;她結交新男友,為擺脫他才做不實指控。
但法官根據小美的就醫紀錄,發現她懷孕時未滿16歲;且被告早已熟識她的父母,並知她當時仍在學且未成年,顯然無法自行妥善處理懷孕,若非其即是導致她懷孕的人,何必與她一同隱瞞此事。
法官認為,再再顯示小美的指訴顯非虛妄,被告確實是造成其該次懷孕的人,而可認定被告於她尚未滿16歲前,確有與之性交,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處有期徒刑1年;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得承諾使懷胎婦女墮胎罪,處有期徒刑7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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